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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如何認定機動車報廢? 是采用實質性標準還是程序性標準?
轉自:云南省資源再生二手車行業協會
(文章來源:法律家園)
【以案說法】
如何認定機動車報廢
是采用實質性標準還是程序性標準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的認定應當采用實質性標準,即符合法定報廢條件時,就可認定該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確定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而并不必須以車輛管理部門作出的認定結論為前提。
◆案情
2018年3月5日,胡某駕駛摩托車與騎自行車的陳某發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胡某駕車逃逸。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胡某及朱某均陳述,肇事摩托車由朱某轉讓給胡某,轉讓時間晚于2014年。案涉摩托車車輛信息顯示:登記車主朱某,初始登記時間2007年2月12日,年檢有效期至2009年2月28日,2018年2月12日強制注銷登記。
原告陳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107169.85元,減去被告胡某已經墊付的60220元,剩余醫療費46949.85元,由被告胡某賠償,被告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朱某均稱胡某通過買賣方式取得案涉摩托車,而該車年檢至2009年2月28日后再未年檢,在胡某、朱某所述摩托車買賣時,已符合“在檢驗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報廢標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判決胡某賠償陳某醫療費損失46949.85元,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朱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欲適用上述法律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機動車,第二個條件是所轉讓的機動車是拼裝的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關于第一個條件,胡某與朱某均予以認可,不再贅述。關于第二個條件,從侵權責任法五十一條的文義看,“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即符合法定報廢條件的機動車,至于是否經過車輛管理部門的認定,法律未作要求;從立法目的看,法律作此規定在于禁止報廢車輛上路,從源頭控制危險發生。本案中,基于胡某和朱某所陳述的車輛買賣時間以及車輛的檢驗狀況,可以認定該車在買賣時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報廢情形,并不必須以車輛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結論為前提。出賣人朱某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進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報廢機動車,是指包括汽車、摩托車、農用運輸車在內,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我國現行法律對報廢機動車的認定、處置措施等作出了規定并禁止其上路行駛。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在適用該法時是否必須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作出的認定為前提,即認定報廢機動車采用實質性標準還是程序性標準,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分析。
1.從文義解釋角度看,認定報廢機動車只需符合法定標準即可。所謂“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即符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所確定的情形。至于是否須經過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的程序認定,侵權責任法等其他法律法規并未作出明確要求。本案情形符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所列舉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故可以認定為達到報廢標準。
2.從目的解釋角度看,報廢機動車是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法益的危險源。報廢機動車車輛性能以及安全系數大大降低,上路行駛發生危險、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威脅,同時報廢機動車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環境污染隱患。不管是否經過車輛管理部門的程序認定,報廢機動車是客觀存在的危險源。除此之外,其無法辦理強制險和商業保險,一旦發生事故受害人難以得到有效救濟。故而國家立法對達到條件的機動車予以強制報廢并禁止其上路行駛。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作如是規定,目的在于從民法角度限制或者消滅轉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行為,消除危險源。此處的報廢機動車不僅指經相關部門認定的機動車,還包括實質符合報廢標準未經認定的機動車。
3.從事實認定角度看,通過當事人舉證亦能查明機動車已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是否達到報廢標準是民事案件中的一項待證事實,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所作出的認定結論是民事證據的一種類型,具有較強的證明力,經過審查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的定案依據。但該認定結論并不是證明車輛達到報廢標準這一事實的唯一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也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舉證,結合法律規定對機動車是否達到報廢標準作出判定。
4.從法律實施效果角度看,采用實質性標準能控制或最大限度減少危險發生。事實上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在發生事故或被公安交警部門查獲前,實際脫離有效監管,所以車輛管理部門在此之前無法也不可能對其是否符合報廢標準作出認定,而只能在事后作出認定。但此時危險已經發生,如果以有關部門的程序性認定作為判斷報廢機動車的依據,則無法有效杜絕和控制報廢車輛上路行駛,從源頭控制危險源。
綜上,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時,應當采用實質性審查標準,即經審理能夠確定車輛達到報廢標準的,其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承擔連帶責任。